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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002313)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投资者已可索赔

2023-12-06 17:31:04投稿人 : yq4qlskj围观 : 6 次0 评论

  2023年12月5日晚,日海智能(维权)(002313)公告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律师提示,该文书将成为投资者提起索赔的初步证据,目前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已可发起索赔。(日海智能维权入口)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信息显示,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18年对持股73.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2018年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2020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

  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2021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14.34万元。

  三、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

  根据规定,相关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0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502.76万元,2021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3.78万元。

  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

  日海智能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导致日海智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20年6月23日,日海智能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和《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引用了上述相关年度报告财务数据。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结合上述违规事实,根据证券法以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在2019年4月24日到2022年10月31日之间买入日海智能股票,并且在2022年10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许峰律师专栏)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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