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本法104条(香港基本法104条是什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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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五次人大释法
再次,就释法的程序而言,有论者认为,第五次人大释法由委员长会议提出,但是《立法法》第43条所规定,可提请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的机构中并无委员长会议,因而是次违背了正当程序原则。这种观点的谬误之处在于忽视了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的情形。
明确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凡属于地方性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制定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或作出规定。
第五次人大释法是2016年就宣誓制度的释法。2016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
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国自1954年制定第一部宪法后第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12月,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
年6月18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启动了“文革”后民主法制建设的恢复重建。1982年12月4日,经过长达四个月的全民大讨论,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宪法,根本大法重新回归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立法会议员宣誓风波引来人大释法,释法内容是甚麼?社会有何反响_百度...
宣誓人作虚假宣誓或者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特区因为法律知识不足和其他特别原因(纷争、诉讼不清)而进行定调。
第五次人大释法是2016年就宣誓制度的释法。2016年以来,在香港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和议员宣誓过程中,一些参选人以及候任议员公然煽动“港独”以及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公开声称要利用立法会平台推动“港独”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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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大释法”即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法律权”,对香港特区因为对基本法的理解分歧而进行定调。
甚至从理论上讲,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也有权向人大常委会要求释法。迄今为止,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及应国务院或特区终审法院之请释法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惯例”。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属于立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基本法》条文本身。
原告认为,两人的宣誓不符合人大释法提及宣誓的法定形式要求,已违反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并要求法庭裁定两名议员应否被禠夺议员资格,以及是否应该颁发禁制令,阻止两人以立法会议员身份行事。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性文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通过,《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确保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得以实施。
2、属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具有低于宪法而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效力,属于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3、《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4、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基本法既坚持了国家统主权和领土完整,又明确规定香港作为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
5、由于法律(广义)的制定主体不同,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空间效力也是有差异的。全国人大作为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制定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6、第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香港基本法第104条内容
1、第一百零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2、鉴于香港立法会在近期出现宣誓问题,有议员在宣誓时展示“港独”标语并发布辱华言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有关特区政府公职人员宣誓的内容进行解释。
3、根据基本法第104条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4、在对《基本法》第104条作出解释前,曾有过4次释法。除第四次(应终审法院之请)之外,历次释法都曾引起香港社会不同程度的反应,被认为是破坏香港法治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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