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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2023-08-15 05:00:57投稿人 : yq4qlskj围观 : 26 次0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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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计明号》,制定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质量检验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 * * * * * * * * * * * *生产和销售的产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并公布和处理抽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规划和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和上报国家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负责汇总、分析和上报本行政区域的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和地方政府对产品不合格企业处理情况的监督抽查;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产品主要是指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合和协助依法实施的监督抽查,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和拒绝监督抽查。

第九条产品质量已通过上级部门监督抽查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不得重复对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但按照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进行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

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

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受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明确

监督抽查部门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根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的抽样检查项目和判定要求。

需要对尚未制定的产品组织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将监督抽查任务分配给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a)适用的实施规范或细则;

(2)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

(三)被抽查企业的名单或范围。

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

第一节取样

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

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前,被抽样企业应出示组织监督抽查部门出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相关文件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并在抽样前告知被抽样企业监督抽查的性质、抽查的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细则等相关信息。

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样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的许可经营情况。对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需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合法资质,确认被抽查产品在企业合法资质范围内,再进行抽样。

人员抽查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明显的不经检查即可判定的违法行为,如无证生产等。,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

当取样人员

,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 * * * * * * *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人员从市场销售的产品或企业成品仓库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具有产品质量检验证书的产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合格产品。

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抽查企业免费提供,并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

(一)列入《非监督抽查通知书》的产品或者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抽样的产品不用于销售;

(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仅按照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未执行任何标准;

(四)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抽样产品是供企业出口的,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上标注“试制”、“处理”或者“样品”字样的;

(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样计划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不能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费用。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存样品时,应当采取防开封措施,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凭证,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件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企业的公章。特殊情况,双方可以签字确认。

抽样文件应当整洁、清晰、易于识别,不得随意涂改。如需变更,应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件由企业和检验机构分别留存,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同时,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将国家监督抽查的抽样文件报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无法抽取样品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相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样品需要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寄送。企业需要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和有特殊储存条件的样品,取样人员应采取措施保证样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发生状态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在企业封存的,应当由被检查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更换、隐瞒或者处理已随机抽取并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确认单》,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从市场上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注的生产企业,并按照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书面答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进行核查。样品非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节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对样品的外观、状态、封识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断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件中的记录是否一致,并在入库前分别在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上贴上相应的标签。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样品应尽可能重新包装或重新包装,以保证不会因其他原因出现不公正。

第二* * * * * * *检验机构应妥善保管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转移。

第二十八条在检验过程中,因样品不合格或者其他情况使检验无法进行时,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原始检验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保存备查;不得随意更改,更改须经检查人员和报告签发人确认。

第三十条对于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程序,并确保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循相同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随机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完整、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及其数据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交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国家监督抽查还应当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回随机抽取的企业。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回随机抽取的企业。

因检验造成样品损坏或丢失无法退回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样企业不返还样品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节异议复验

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和被抽查企业享有的合法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验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验且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组织对留样或者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复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在检验结束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的结论是最终的。

第三次* * * * * * *复检结论显示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显示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提交复验结果。国家监督抽查还应当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节成绩处理

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对监督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向监督抽查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应当予以公告。

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企业,除非因停产、转产等原因停产,或因搬迁、自然灾害等原因不能正常工作并能提供有效证明,否则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查明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报告提交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申请复审;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并应在整改期满前5日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因无法正常工作而暂时无法整改的企业,应申请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生产,待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库存不合格产品和检验机构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交付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负责后处理的部门。

对标签、标志、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产品安全后,方可继续销售。

被监督抽查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复审申请后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计划进行抽样复审。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无正当理由整改期满未申请复检的,由负责后处理的部门组织强制复检。

复检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厂家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在下列期限内未改正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

(一)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二)产品质量经监督抽查不合格,整改期满后未提出复检申请或者延期复检申请的;

(3)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后处理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审申请,但整改措施未能落实,复审后产品仍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 * * * * *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抽查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随机企业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加工已封存样品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对不合格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的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 * * * * * * * * *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不合格的,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该企业在30日内停业整顿;整改期满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通知相关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将检验任务转包、出租他人检测设备,或者未按要求及时提交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和复验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 * * * * * * * * * * *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违法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 * * * * * *条的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索取样品超过规定数量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照* * * * * * * *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 * * * *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的行为,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检查信息的;

(2)在开展抽样工作前,提前告知被抽样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和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颁发监督抽查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的检验机构以监制、销售监制等方式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 * * * * * * * * * * * *产品质量法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 * * * * * * * * * * * *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条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生产企业注册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注册地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与企业实际经营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相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总。

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的,参照前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并汇总处理结果。

第六十一条在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其他市(地)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给企业所在地的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颁布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

首先指出,你所说的组织是不存在的。

99年以前有“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99年之后三检合并,即“商检”、“动植检”“卫检”合并,其中的商检就是“中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以你现在提到的机构应该是合并后的机构,叫“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内容是负责进出口商品,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出入境人员、运输工具的健康、安全、卫生、环保。再说一句,“中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中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起来叫“国家质量监督与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前者对外贸,后者对内贸。

商检局是做什么的?

* * * * * * * * * * * * * * * * * * * *海关是国家对进出境海关(以下简称进出境海关)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监管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简称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扣押* * * * *,编制海关统计,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商检局是三检合一前的名称。自商检、动植物检验、卫生检验整合后,成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现在提到商品检验只是一个习语。如果想查询,可以去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局全称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分局可以直接搜索,比如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家主管汽车质量的部门是什么?

汽车质量管理局是* * * * * * * * * * *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 * * * * * * * * * * * * * *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计量、出入境商检、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

技术监督局管什么?

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国家的职能部门之一。国家成立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省以下设立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对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根据国务院国办2011年48号文改革质监局管理体制。目前可以采取分级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能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二)负责《计量法》、《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

(三)负责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实施国家“质量振兴计划”,研究制定本市质量发展战略;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组织实施精品品牌战略

(四)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组织实施省质监局部署的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并组织实施省质监局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调解处理质量纠纷。

(五)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宣传和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农业标准化及其示范区的实施;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六)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保证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组织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和量值传递;查处生产流通领域的计量违法行为,组织计量仲裁和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七)负责宣传贯彻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积极推进质量认证工作,根据省质监局的部署,监督质量认证中介机构的行为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八)负责场(厂)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特种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九)负责棉花等纤维的质量监督,依法查处收购、加工、销售、仓储等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依法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和计量违法行为。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受理工商部门移交的流通领域发现的生产环节引发的产品质量问题,并依法组织调查。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承担市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打假”工作,完成市政府授权的市场专项整治任务。

(十一)承担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组织查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十二)承办国务院、国家质检总局或地方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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