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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是什么意思(质押期间,常见情况的处理规则有哪些)

2023-05-28 12:31:11投稿人 : yq4qlskj围观 : 48 次0 评论

1。质押是什么意思

质押,也称质权,与抵押权的区别在于是否占有标的物。抵押不需要占有抵押物,但质押物除签订质押合同外,还需要交付(转移占有)。

1)设立质权,首先要有质押合同,所以质押属于意思担保物权。

2)这里的交割只能是实际交割、交易交割和指令交割,而不能是占有修改

3)质押合同具有转移占有的特征,因此质押合同中的不能约定标的物不交付。如果约定了,该约定无效。

4)约定的质押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财产为准。

5)从物与主物一同交付的,质权对从物有效,否则次于从物。

二。质押期间常见情况处理规则:

1)质押期间产生的孳息由债权人收取(抵销:收取孳息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和主债权的偿还),但所有权仍归出质人所有。

2)质权人有义务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质权人保管不善(如海鲜),可以申请提前履行债务,返还质押物(定金或提前偿还债务)。

注:提存是一个法律术语,意思是当无法提前清偿债务时,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履行。

3)质权人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而丧失对质押财产的占有的,质权人可以请求不当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如遗失或被盗),也可以根据财产请求权请求返还。不能请求返还的,动产质押消灭。

4)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如果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其他保证人在被放弃的质权优先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但其他保证人仍承诺保证的除外。(与抵押贷款相同)

5)质权人返还质押财产的,不得将质押物用于对抗第三人。

6)债权到期时,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不行使权利的,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因质权人不作为造成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

7)债权清偿后应及时返还质押物。采取折价、拍卖、变卖方式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予以返还。

8)质押期间,有一种特殊情况叫做质押,其中是质权人向第三人质押以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权。根据第三人出质人是否知情,质押可分为承诺质押(同意质押)和责任质押(不知情)。前者的质权为衍生取得,后者为善意取得。

两者的区别在于,在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前质权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后质权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质押构成过错)。当然,如果是保管不当造成的,两者都需要赔偿。

三。质押品种类

分为两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重点是权利质押。

四种类型的权利质押:

1。证券

1)有权利文书的,以权利文书的交付为权利质押成立的标志(典型:背书质押)。没有权利证书的,在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债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和存单。

物权证券:仓单和提单

2)赎回日或交付日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提前赎回或交付货物,然后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3)同一标的物有多个仓单,同时有多个仓单货物形成质押的,按照公示的先后顺序确定支付顺序;难以确认的,按照债权比例支付。

4)在信用证交易中,提单被视为质押。

2。可转让基金份额和权益

1)质押在登记时,质押成立。

2)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所得应当先清偿或存入。

3)合伙企业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赔偿。

3。可转让知识产权的财产权

1)质押在登记时,质押成立。

2)质押后,不得转让或许可给他人,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许可所得的,应当先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现有和未来应收账款

1)质押在登记时,质押成立。

2)质押后不得转让;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所得应当先清偿或存入。

3)现有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要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偿还的,需证明该应收账款在质押登记时真实有效。

应收账款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偿还款项的,质权人不能再向应收账款债务人要求债务。除非质权人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提前偿还,否则仍向债权人偿还。

应收账款债务人在登记时已向质权人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的,可以不再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4)未来应收账款质押的,应设立应收账款专用账户,优先用专用账户还款。特定账户资金不足或者未设立的,质权人可以请求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项目所得价款和其他未来应收账款,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动产质押的特殊形式:动产质押(动态质押、存货动态质押)

质押品:有权处分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品种)等库存商品。

质押形式: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押品进行占有和监管,在一定数量和价值范围内可动态置换,旧货可置换。通常签订三方“委托监理协议”

质权设立的条件:债权人委托监管人监管货物的,质权自监管人实际控制货物之日设立。

出质人委托监督人监督,或者监督人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货物仍由出质人实际控制的,视为质权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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