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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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社会主义。
个体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半社会主义企业。个体企业的公私合营是在私营企业中增加公有股份,由国家派驻干部(公众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企业的生产关系将在许多方面发生深刻变化:企业将从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公私合营,公众代表将占据主导地位。资本家开始失去管理企业的权利。企业利润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
公私合营是中国在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所采取的一种先进的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一般经历了个体企业公私合营和全行业公私合营两个阶段。其中,个体企业的公私合营是一种半社会主义企业,在私营企业中加入公有股份,由国家派驻干部(公众代表)负责企业的经营管理。由此,企业的生产关系在许多方面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从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公私合营,公众代表处于主导地位。(2)资本家开始失去管理企业的权利。企业利润按照“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分配。
1954年9月2日,国务院通过《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条例:对资本主义企业实行公私合营,应当根据国家的需要、企业改造的可能性和资本家的意愿。在合资企业中,社会主义成分占据主导地位,私人股份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合营企业应遵守国家计划。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盈余,应当合理分配在企业公积金、企业奖金和股东分红三个方面。股东的股息,加上董事、经理和厂长的薪酬,可以占年度总盈余的25%左右。
1956年初,全国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国家资本主义私人股份的赎回改为“固定利率制度”,统一规定年利率为5%。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分配和使用。资本家不再行使资本家的职权,除了固定的利益,逐渐转变为劳动中自力更生的劳动者。1966年9月,固定利息期届满,公私合营终于转变为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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