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定密的工作直接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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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事项的范围
一个组织的密级工作的直接依据是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进行保密,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保密依据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解除国家秘密的依据、标准和来源。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事项的范围对产生的国家秘密进行分类。保密的直接依据是保密事项的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是国家秘密具体范围及其分类的简称,是机关单位确定秘密的直接依据。《保密法》第十四条规定,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国家秘密的具体范围及其密级进行保密,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根据保密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保密事项的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中央机关规定,并按行业和领域规定。目前,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实施了90多项涉及国防、外交、科技、金融等各行业各领域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明确了保密期限和知识范围。
保密事项的范围有统一的样式要求,包括正文和目录两部分。正文共有五个基本条款,主要对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进行分类,并对某一分类所包含的国家秘密范围进行概括。文本使用的标准法律语言具有高度的逻辑性和抽象性,是目录实施、解释和修订的基本依据。目录都是表格的形式,规定了某一行业或领域的国家秘密的具体名称、分类、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它们是“匹配”国家秘密、开展保密工作的最直接依据。
涉密事项范围制定修订完成后,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公文处理规范印发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保密事项范围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标明国家秘密,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各省(区、市)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到范围后,应当共同转发保密事项,并印发给县级以上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单位。对于属于国家秘密的保密事项范围,转发时应当征得保密事项范围发布机关的同意。
机关单位收到保密事项范围后,应当及时将保密事项范围发送给本机关单位的保密负责人和保密工作机构。负有保密责任的机关、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认真研究、研究保密事项的范围,特别是研究与本领域行业、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的范围,并据此开展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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