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愿受理支付令?
01
法院不愿意受理支付令的原因是担心债务人的异议权被滥用,所以一般不使用支付令。同时,支付令申请条件苛刻,债权人申请动机不强。在实践中,许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藏自己的行踪,这使得支付令难以送达。监督程序不在法院考核范围内,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支付令的优势使得这一程序在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运行良好,德国监督程序的使用率甚至超过80%。同时,我国对支付令的使用情况不尽如人意,法院普遍不愿意受理支付令。
1.债权人和法院担心债务人的异议权被滥用,一般不使用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决定终止监督程序,支付令自动失效”。
该条款虽然增加了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异议审查标准,只要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且不需要提交任何证据,就可能导致监督程序的终止。一旦监管程序结束,债权人之前付出的成本,包括时间、人力和费用,将瞬间为零。
2.支付令申请条件苛刻,债权人申请动机不强
《民事诉讼法》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首先必须是货币、汇票等已经到期并确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其次,债权人没有平等的支付义务;第三,债务人在中国境内,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最后,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在实践中,许多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而隐藏自己的行踪,这使得支付命令难以送达。最重要的是债权人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这种情况下,一旦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就会有15天的空档期,债务人会有足够的时间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导致支付令最终执行困难。
3.监督程序不在法院考核范围,工作人员积极性不高
自制度建立以来,监督程序一直未纳入法院系统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监督程序的适用率长期与法院绩效考核工作分离。这样一来,监督程序的适用就不可避免地难以进入法院重点工作的视野,更难以成为法院的重点工作项目。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