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哪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认真执行了《共同纲领》。经过艰苦努力,革命和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取得了非凡的成就,为制定1954年宪法准备了成熟的条件。
在1952年12月24日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提议召开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准备宪法草案,得到了会议的一致通过。1953年1月13日,成立了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一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号文件,决定予以公布,提请全民讨论。经过两个多月的讨论,提出了一百多万条修改意见和补充意见。根据各方提出的意见,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提请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认真讨论。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一致通过并公布实施。
本章程以《共同纲领》为基础,是《共同纲领》的延续和发展。103010年的国家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军事制度、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的基本原则,已经被世纪生活证明是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并在宪法中得到肯定。同时,根据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过渡的需要,规定了过渡时期的总任务,这一任务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是现实的。对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了更具体的规定。
1954年宪法是一部非常好的宪法,它总结了我国人民长期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特别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和经验。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巩固胜利成果、推进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了巨大的历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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