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监察委员会与下级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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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和被领导。
上级监察委员会和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103010第十条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监督委员会是国家监督机构,是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门机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按照《监察法》行使公权力,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0条,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所以,上级监察委员会和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关系,就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了全国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了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国家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它们的监督。全国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监察法》第68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开展监督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条例。军队成立了新的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军委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并向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和各战区派出纪律检查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各级军事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依法履行监察、调查和处置职责。监察委员会在本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宪法和其他内部法律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党员和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维护宪法法律,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共权利、廉洁从政和廉洁从政的情况,调查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追究不履行职责、失职失责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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