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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出炉: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明确15大监管职责

2023-11-11 10:03:33投稿人 : admin围观 : 8 次0 评论

金融监管总局“三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方案最终出炉!

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显示,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规定》自2023年10月29日起施行。

截至券商中国发稿,金融监管总局官方网站“机构设置”栏目尚未更新,仍只显示了当前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地方监管局信息。

揭牌6个月后,“三定”方案出炉

今年3月,《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对外发布,明确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5月18日上午,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7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31家省级监管局和5家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及306家地市监管分局统一挂牌。

此后,金融监管总局的“三定”方案如何落地始终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揭牌6个月后,方案最终出炉。相较此前银保监会的“三定”方案公布历程,还提前了一个月。

2018年4月8日,原银保监会正式挂牌;7个月后,也即2018年11月13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中国银行(601988)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明确原银保监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0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和首席会计师各1名)。

明确15大监管职责

据中国机构编制网11月10日发布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下称《规定》),金融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包括15条:

(一)依法对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运行。

(二)对金融业改革开放和监管有效性相关问题开展系统性研究,参与拟订金融业改革发展战略规划。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提出制定和修改建议。制定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有关监管制度。

(三)统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重大问题,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构建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四)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准入管理,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状况、偿付能力、经营行为、信息披露等实施监管。

(五)依法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开展风险与合规评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统一编制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监管数据报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发布,履行金融业综合统计相关工作职责。

(七)负责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科技监管,建立科技监管体系,制定科技监管政策,构建监管大数据平台,开展风险监测、分析、评价、预警,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八)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实行穿透式监管,制定股权监管制度,依法审查批准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股权变更,依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开展调查,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或进行处罚。

(九)建立除货币、支付、征信、反洗钱、外汇和证券期货等领域之外的金融稽查体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对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相关主体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十)建立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的恢复和处置制度,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有关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意见建议并组织实施。

(十一)牵头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研究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要求组织实施。

(十二)按照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要求,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相关业务工作,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履行相关金融风险处置属地责任。

(十三)负责对银行业机构、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与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的信息科技外包等合作行为进行监管,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调查,并对金融机构采取相关措施。

(十四)参加金融业相关国际组织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开展对外交流与国际合作。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新设7部门,包括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稽查局等

人员配置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910名。领导班子延续了此前银保监会“一正四副”的配置,设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同时还包括司局级领导职数114名(含首席风险官、首席检查官、首席律师、首席会计师各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

对比中国机构编制网此前公布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本次金融监管总局机关行政编制减少15名,但司局级领导职数增加了7名。

在最新的机构设置中,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包括:办公厅(党委办公室)、政策研究司、法规司、统计与风险监测司、科技监管司、公司治理监管司、普惠金融司、金融机构准入司、大型银行监管司、股份制和城市商业银行监管司、农村中小银行监管司、财产保险监管司(再保险监管司)、人身保险监管司、资管机构监管司、非银机构监管司、银行机构检查局、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机构恢复与处置司、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教育司(党委组织部)、财务会计司、党建工作局(党委宣传部),共27个部门。

相较原银保监会内设机构设置,金融监管总局正司局级内设机构数量增加1个,科技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资管机构监管司、机构恢复与处置司、稽查局、行政处罚局、内审司(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均为机构改革后新设立部门。

3月8日,受国务院委托,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肖捷作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在原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金融监管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为加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统一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行为,此次机构改革方案,把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金融监管总局。

从“三定”方案来看,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职能主要分散在公司治理监管司、金融机构准入司、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以及财务会计司。

其中,“保险和非银机构检查局”的职能包括了拟订保险业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机构的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而非银机构监管司则更多承担了原银保监会“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的职能,包括承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的非现场监测、风险分析和监管评价等工作,根据风险监管需要开展现场调查,采取监管措施,开展个案风险处置。

明确与其他部门职责分工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规定》还明确指出了金融监管总局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分工。

其中,打击非法金融活动职责分工为: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非法金融活动监测预警体系,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依法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非法设立金融机构、从事特许金融活动等组织调查认定,采取相关措施或予以取缔。

3.教育、养老、房地产、商贸服务等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4.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开展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配合处置工作。

5.地方政府负责辖内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和处置工作,开展风险排查、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6.对涉及跨部门跨地区和新业态新产品等非法金融活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提出相关工作建议,按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职责分工: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牵头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支持配合。

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投诉举报流程和标准体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分工落实或督促相关机构落实投诉举报处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与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现案件信息共享、协同办理。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部,同时抄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依法需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公安部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建议。

3.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作出行政处罚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检察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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