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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券商DMA、场外个股融券规模受限,真相如何?看三点解读

2023-11-09 08:24:02投稿人 : yq4qlskj围观 : 6 次0 评论

  财联社11月9日讯(记者闫军)11月8日晚间,一则“券商DMA业务被管控了”迅速在社交平台发酵。

  财联社记者多方了解独家获悉,已有不少有券商收到监管通知,要求自11月9日(今天)开始,按管理人维度每日日终量化DMA业务【名义本金规模=max(多空组合多头名本,多空组合空头名本)+非多空组合名本】不得超过11月8日日终规模,管理人下不同产品间可以做额度调整。

  和量化DMA业务同时被限制规模的还有场外个股融券,通知显示,从11月9日开始,按管理人维度每日日终的场外个股融券(ETF暂不受影响,后续如有口径更新会另行通知)的名义本金规模不能超过在11月8日日终的名义本金规模,管理人下不同产品间可以做额度调整。

  在明确DMA等业务是限制新增,而非叫停后,监管规范个股场外衍生品新增规模的原因为何?减少场外创新业务是否是为了限制做空?对各方影响多大?围绕着这些问题,财联社记者向多位业内人士,解读这一要求带来的影响。

  解读一:初衷在于防止资本空间打开后向重资本业务抢跑

  尽管引发热议,但业内人士认为,监管对于管控DMA、场外个股融券等场外衍生品新增规模的要求并不意外。此举的根本原因在于监管对券商做好资本集约型专业化稳健发展要求。

  11月4日起,证监会对券商风控指标调整新一轮调整修订,旨在鼓励券商开展投行、做市、资产管理等业务,进一步引导券商在投资端、融资端与交易端发力。防止券商在资本空间打开后,向衍生品或其他重资本业务抢跑,偏离政策初衷。

  有消息指出,监管要求券商坚持集约化专业化原则,审慎开展重资本业务,督促各证券公司在资本空间打开后,应重点用于拓展做市、跟投、投行等服务资本市场的业务,场外衍生品、融资融券、单方向自营等业务规模应得到有效管控,尤其是个股衍生品合约规模(名义本金)不得超过《计算标准》征求意见之日各自的存量合约规模。

  “对DMA业务适度管控,体现了监管修订券商风控指标,优化投行、做市、资管等业务的监管导向。”该人士指出。

  财联社记者曾就券商DMA项目做过相关报道,市场对于这一创新产品关注度非常高。DMA业务,即多空收益互换,主要指的是量化基金通过券商自营交易台加杠杆的形式。在DMA中,私募向券商交易柜台支付20%的保证金,后者收到保证金后可以出80%的资金,相当于放大4倍杠杆,这也可以理解量化策略融资的一种方式。

  有券商非银分析师表示,DMA业务是各家券商目前重点研究和发展的衍生品业务之一,主要是替代此前被监管喊停的AB互换业务;本质上是借用券商的系统进行多空互换,主要指的是量化基金通过券商自营交易台加杠杆的形式。从私募加杠杠上可以看出对券商资本的占用较大,如果不对新增规模进行约束,资本打开后,券商可能在这一业务上发力更多,从而带来一定的风险。

  解读二:管控DMA规模不能简单理解为降低做空的敞口

  对于有投资者提出“监管DMA业务是否为了限制做空”的问题,有分析人士指出,DMA业务虽然是量化私募的产品类型,但是该业务既有多头、也有空头,不是单纯的市场理解的减少做空力量。

  因此,该人士认为,限制DMA规模新增大概率是为了降低特定业务杠杆率,将资本金腾挪出来,发展监管支持的业务模块,包括做市、跟投等业务。

  不过也有有券商人士指出,场外衍生品中场外期权沽空估规模并不小,并且这些沽空个股多数在沪深300,中证500等蓝筹股行列,如果这一部分也进行限制的话,将有利于当前市场的蓝筹股。

  解读三:各方影响几何?

  目前市场还没有针对DMA业务的官方统计数据,不过财联社记者从多家私募、券商等处了解到,目前国内DMA业务规模大约在4000亿元左右,已经超过了雪球产品规模。体量如此之大的创新业务管控新增规模会带来哪些影响?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衡量评估监管这一要求对各参与方的影响,还要看各方的获益情况。从券商的角度来看,DMA产品要满足高频交易的挂钩需求,有的券商自建了DMA系统,可以在收益互换场景下给客户使用,客户下单通过券商自营系统报送交易所,专门的系统成本可能要花上千万。

券商获益点主要包括三个:

一是能够贡献交易量,体现在股基成交额市占率提升;

二是增加托管规模,私募托管是券商近年来重点的业务转型方向;

三是提供杠杆资金,能够获取一定利息收入。

  再看私募方面,今年以来,凭借DMA业务不俗的收益率,不少中小量化基金公司因DMA业务快速做大规模,甚至跻身百亿私募行列。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把DMA产品销售给个人投资者存在合规风险。

  有私募人士指出,将带有高杠杆的DMA产品销售给个人投资者至少违反了《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两项法规。

  一是根据《证券公司收益互换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收益互换的交易对手方,应当具有资产配置风险管理的真实需求,符合该办法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标准。”法规显示,收益互换对手方应为机构投资者,而非个人投资者。

  二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征求意见稿)》要求,不得将衍生品交易异化为股票、债券等场内标的的杠杆融资工具,不得为基金销售机构向自然人投资者销售特定结构的衍生品提供通道服务,不得为不符合专业交易者标准的投资者提供衍生品交易通道服务。此外,在总杠杆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基金净资产的200%。也就是杠杆不能超过2倍。

  由此可见,DMA新增业务管控后,券商在交易量、托管规模和资金收益上可能均会受到限制与影响,而中小私募则可能失去了一个做大规模弯道超车的抓手产品。

来源:传奇知识网,转载请注明作者或出处,尊重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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