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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2024-01-29 15:31:03投稿人 : yq4qlskj围观 : 3 次0 评论

  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科技金融大文章,推动保险业大力支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高质量风险保障,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要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

  《通知》明确,科技保险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从“服务科技活动全流程”及“服务科技活动主体”两个维度,建立负债端科技保险统计框架及科技保险数据报送机制。

  《通知》要求,要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要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要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扎实推进《统计制度》落地实施工作,持续开展科技保险数据动态分析,推动科技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重大科技创新取得新进展过程中发挥保险力量,金融监管总局制定了《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科技保险业务及其统计工作。各公司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二、切实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服务能力。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三、准确高效开展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报送。各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要求,按时上报科技保险业务数据。2024年2月起开展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各省数据。各公司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数据一经上报,不得随意修改。数据存在错报、迟报、瞒报、漏报等情况的,金融监管总局将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严肃追究公司及相关人员责任。

  财险司联系人:薛雨,010-66286575

  系统问题咨询电话:010-66286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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