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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尼欧克斯科技“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为何刺痛广大“打工人”?

2024-01-08 18:09:09投稿人 : yq4qlskj围观 : 3 次0 评论

  当“违法解除”被说得如此理直气壮,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孙某。

  记者 | 王仲昀

  最近,一则“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的相关视频在网上流传,引起很多网友不满。

  在网传视频中,被认为是某公司“高管”的女子趾高气昂地对着拍摄者说:“我告诉你了,我现在就违法解除!”

  视频在网络上引发热议后,有人提出女子是北京首钢集团的高管。为此,1月7日,首钢集团、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均发表声明,进行辟谣。

  8日,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期网上出现该公司人力员工与前员工因解除劳动关系出现争执的视频,其中人力员工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对此诚挚道歉。

  涉事公司最新回应:已停职

  网传视频之所以刺痛了广大网友的神经,主要还是女子居然全程能够把“违法”说得如此理直气壮:

  “现在就违法解除!”(这里视频拍摄者问:你凭什么违法解除?)

  “我违法,你管得着吗?”(视频拍摄者:那得按照法律办呀)

  “我违法,你听不懂人话呀?”(视频拍摄者:我听劳动局的说法)

  “你现在就去呀,现在立刻给我收拾东西走!我现在取消你所有的权限,不允许你再进入我的公司。你可以去等,咱慢慢打官司。我跟你说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我有的是人,我慢慢等你!你试试看,你他X两年半找不到工作!”

  女子口口声声称自己要“违法解除”,那么仅仅从她这段话来看,“违法解除”可能违反的是哪些法律条文?

  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朱夏嬅律师接受《新民周刊》采访表示,《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最常见的法定理由是劳动者不符合约定的录用条件,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

  “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单位事先公布了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员工事前知晓并认可、单位有充分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经过合理的考核程序,向员工说明考核结论等。” 朱夏嬅律师说道。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为何刺痛广大“打工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相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就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员工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至于此前网传女子是北京首钢集团的高管,1月7日,首钢集团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发布声明:

  近日,部分自媒体账号及网络平台出现“北京首钢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等信息。对此,首钢集团有限公司经过认真核实,现声明如下:

  网传视频中的女子并非首钢集团员工或高管,有关事件与首钢集团没有任何关系。感谢网友对首钢集团的关心关注,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为何刺痛广大“打工人”?

  此外在同一天,微信公众号“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发布声明:

  近日,部分自媒体账号及网络平台出现“北京首钢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等信息。对此,北京首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经过认真核实,现声明如下:

  网传视频中的女子并非首钢体育和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员工或高管,有关事件与北京首钢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和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没有任何关系。感谢网友对首钢体育和北京首钢篮球俱乐部的关心关注,让我们共同维护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为何刺痛广大“打工人”?

  北京首钢方面作出辟谣,而女子真正所在公司——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于8日凌晨就此事发布声明:

  近期网上出现我司人力员工井某与前员工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出现争执的视频,井某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网民极度不适,在此谨向大家诚挚道歉!我司已责令其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现将情况说明如下。

  我司前员工孙某于2023年6月25日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6个月。因孙某工作能力不胜任,我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经协商一致,12月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我司按照协议于12月8日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以上程序均依法合规处理。

  我司始终坚持依法经营,我们相信社会的法治与公平,并努力为社会创造价值。

  涉事公司仅10人参保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的最新声明,简单概括就是:女子不是高管,是人力;为女子不当言论道歉,已经对其停职;员工是试用期,已经解除合同,赔付了离职补偿金,依法合规。

  天眼查App显示,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为台港澳法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万美元,主要从事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公司参保人数仅10人。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为何刺痛广大“打工人”?

  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在声明中称:我司前员工孙某于2023年6月25日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6个月。关于这一点,有网友质疑,6个月试用期是否太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这样是否有问题?

  为此朱夏嬅律师解释,做法本身没有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朱夏嬅律师告诉本刊,通常遇到试用期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提出经济赔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从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来看,法院一般认为双方在试用期已经发生争议,客观上不具备继续履行的基础,故未必支持双方继续劳动合同。

  至于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赔偿金标准为“半个月工资X 2”。

  至此能够看出,涉事公司对于视频中的员工解除合同一事,并无法律上的问题,也针对公司的人力员工的不当言论作出了相应处置。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为何刺痛广大“打工人”?

  但这并不能完全平息广大网友的不满情绪。作为当代社会“打工人”,谁也无法保障自己不会遇到“试用期内被解除合同”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真的发生在自己身上,在依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基础上,人们还是想要“好聚好散”。

  而从视频中的女子“不当言论”看,其完全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前员工孙某不仅没了工作,还要面临对方人力员工一口一个“违法解除”的嘲讽。当“违法解除”被说得如此理直气壮,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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