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哪些及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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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附加税扣除的项目包括:1 .儿童教育;2.成人继续教育;3.大病医疗;4.住房贷款利息;5.养老支出;6.个人对教育等公益事业的捐赠。特别附加税的扣除标准如下:1。儿童教育扣除标准为每名儿童1000元,教育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以每年3600或4800为标准;3.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专项税收附加扣除(全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要为群众减负,狠抓为群众争取更多利益的要求。特别附加税的扣除标准如下:1。儿童教育扣除标准为每名儿童1000元,教育一般包括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2.继续教育专项扣除以每年3600或4800为标准;3.大病医疗的扣除标准为每年8万元。
参见标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2章至第7章:
第二章:儿童教育。
第五条:纳税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费用,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
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教育)。
已满3周岁的儿童,在进入小学之前正在接受学前教育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六条:父母可以选择一方扣除100%的扣除标准,也可以选择双方分别扣除50%的扣除标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具体的扣除方法。
第七条: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保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证明材料备查。
第三章:继续教育。
第八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进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月400元扣除。同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用于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费用,在取得相关证书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第九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的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向父母或本人扣除。
第十条: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保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第四章:大病医疗。
第十一条: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医疗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万元的,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扣除。
第十二条: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由其父母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扣除。
第十三条:纳税人应当将与医疗服务收费、医疗保险报销有关的票据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为患者提供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年度医疗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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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其本人或其配偶在境内购房发生的第一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贷款利息实际发生年度按月1000元标准扣除,最长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可以选择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第六章:住房租金
第十七条: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条: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七章: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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